叮咚买菜违法被罚销售鳊鱼恩诺沙星含量不合

来源: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1月18日讯近日,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市监浦处〔〕12456号)。上海壹佰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叮咚买菜)因存在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处以罚款38.88万元。

  经查,当事人销售的这批检验不合格的鳊鱼,是其于年7月27日晚从供货商处购进,总进货数量为.52份,当晚19:11分左右由同一辆运输车运抵当事人位于上海市宝山区的大仓。这批鳊鱼运抵当事人大仓后,由当事人委托的上海天祥质量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使用快速检测方法对其进行了抽样检验,检验结果为合格,随后由当事人委托的运输公司负责将这些鳊鱼运输到各个前置仓,其中共有14条鳊鱼运到“国和站”前置仓,7月29日没有鳊鱼运输至“国和站”前置仓,7月29日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的检验机构对该前置仓的抽样检验结果为“恩诺沙星”含量不合格。

  截止案发,这批鳊鱼已通过当事人运营的“叮咚买菜”APP销售份,销售单价为21.9元/份,因死亡等损耗62.52份,总货值金额为.元,在销售过程中,因为每个用户使用的优惠情况各不相同,导致实际销售额无法计算,因此当事人违法所得无法计算。当事人能够提供供应商的营业执照、商品购销合同、出厂检验报告、采购单、调拨单、销售记录、进货检验报告等证明材料,能够说明进货来源。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规定所指的行为。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综合考量当事人违法行为的情节、社会危害程度,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罚款38.88万元。

  叮咚买菜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

  (一)使用国家禁止的兽药和剧毒、高毒农药,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

  (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

  (三)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

  (四)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

  (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

  (六)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

  (七)未按规定进行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

  (八)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等食品添加剂和包装材料等食品相关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

  (九)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

  (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

  (十一)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销售的;

  (十二)标注虚假的食用农产品产地、生产者名称、生产者地址,或者标注伪造、冒用的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规定: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五项、第六项、第十一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七项、第十二项规定,销售未按规定进行检验的肉类,或者销售标注虚假的食用农产品产地、生产者名称、生产者地址,标注伪造、冒用的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食用农产品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八项、第九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

  (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六)生产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未按注册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

  (七)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同一企业以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

  (八)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

  (九)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生产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或者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相关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

  以下为原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市监浦处〔〕12456号

  银行输入码:002456

  当事人:上海壹佰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住所(住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盛夏路弄6号楼一层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梁昌霖

  经查,当事人销售的这批检验不合格的鳊鱼,是其于年7月27日晚从供货商处购进,总进货数量为.52份,当晚19:11分左右由同一辆运输车运抵当事人位于上海市宝山区的大仓。这批鳊鱼运抵当事人大仓后,由当事人委托的上海天祥质量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使用快速检测方法对其进行了抽样检验,检验结果为合格,随后由当事人委托的运输公司负责将这些鳊鱼运输到各个前置仓,其中共有14条鳊鱼运到“国和站”前置仓,7月29日没有鳊鱼运输至“国和站”前置仓,7月29日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的检验机构对该前置仓的抽样检验结果为“恩诺沙星”含量不合格。截止案发,这批鳊鱼已通过当事人运营的“叮咚买菜”APP销售份,销售单价为21.9元/份,因死亡等损耗62.52份,总货值金额为.元,在销售过程中,因为每个用户使用的优惠情况各不相同,导致实际销售额无法计算,因此当事人违法所得无法计算。当事人能够提供供应商的营业执照、商品购销合同、出厂检验报告、采购单、调拨单、销售记录、进货检验报告等证明材料,能够说明进货来源。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现场检查笔录、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的询问笔录;供应商营业执照、商品购销合同、出厂检验报告、采购单、采购发票、调拨单、销售记录、进货检验报告;不合格鳊鱼的检验报告和复检检测报告;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复印件、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送达地址确认书等。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规定所指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综合考量当事人违法行为的情节、社会危害程度,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于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法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罚款8.88元。

  现要求当事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款叁拾捌万捌仟捌佰叁拾捌点捌捌(大写)元交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当事人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浦东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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