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专题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期间眼科防护
本文原载于中华眼科杂志,,56(04):-.DOI:10./cma.j.cn-0212-
年1月,世界卫生组织将从年武汉病毒性肺炎患者分离出的新型冠状病毒命名为新型冠状病毒(novelcoronavirus,-nCoV),其为β属线性单股正链RNA病毒,基因组全长~,是目前已知RNA病毒基因组最大的病毒,病毒颗粒呈圆形或椭圆形,并呈多形性,直径60~nm,病毒蛋白壳外有包膜,其基因序列特征与已知严重急性呼吸综合征冠状病毒(SARS-CoV)和中东呼吸综合征冠状病毒(MERS-CoV)有明显区别[1]。到目前为止,临床发现的传染源主要是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患者,无症状感染者也可能成为传染源;呼吸道飞沫以及接触是主要传播途径;人群对该病毒普遍易感[2]。
年2月8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将该病毒感染的疾病命名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简称"新冠肺炎",英文名称为COVID-19。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已被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同时被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的检疫传染病进行管理。
研究发现-nCoV可与人体血管紧张素转化酶Ⅱ受体结合[3,4],而人眼角膜和结膜均可表达血管紧张素转化酶Ⅱ受体,因此推测-nCoV存在通过眼表导致感染的可能性,已发现可能因未戴护目镜与新冠肺炎患者接触,导致以结膜炎为首发表现的个别新冠肺炎病例[5]。因此,临床怀疑该病毒可能通过与结膜上皮细胞结合,引起结膜炎后,经结膜血液循环导致呼吸道感染;另一可能途径是病毒进入泪液,经泪道进入鼻腔,而后再通过呼吸道引起肺炎[6]。
虽然,目前尚缺乏大样本的临床研究结果证实-nCoV可通过结膜传播感染,但是现有发现提示,对于-nCoV感染,要重视眼科防护,阻断潜在的感染途径。
一、普通人群的眼部防护
对于普通人群,眼部防护需要做好以下几点。
1.在居住地且周边无疑似病例及确诊病例时,无需进行眼部防护。
2.外出需要佩戴医用外科口罩,医院环境可佩戴护目镜。
3.勤洗手,保持手部卫生,不要用手揉眼。
4.确保不用污染的手套接触眼及口鼻。
5.不随意丢弃眼部分泌物或泪液的擦拭物。
6.外出回家后,即刻使用消毒液或75%乙醇擦拭双手,做好手部卫生。
为了避免交叉感染,部分慢性眼病或轻症眼病可择期就诊。
下列情况建议暂缓就诊:不伴有明显症状的眼红(结膜下出血),老年人逐渐发展的视力下降(白内障),青少年的屈光不正(择期验光配镜),斜视弱视,非固定性眼前黑影(玻璃体混浊);眼部手术后或药物控制良好的青光眼,其他眼部慢性疾病无明显变化或加重。
出现以下情况建议在做好个人防护的情况下及时就诊:中、重度眼外伤,如化学性眼外伤、眼部热烧伤、眼球破裂伤等;眼部进入异物,如铁屑、沙石等;眼红、痛伴视力明显下降,可能是角膜炎、青光眼、虹膜炎等;无痛性视力明显下降或视野缺损,如突然出现无明显原因的视力骤降、固定的眼前黑影且逐渐扩大等。
二、眼科医务人员的防护
(一)疫情期间常规诊疗工作中眼科医务人员的防护
疫情期间眼科医务人员是需要防护的高危人群,日常临床工作中需要做好以下防护工作。
1.需要正确佩戴医用外科口罩或医用防护口罩(型号N/S/等)、护目镜、手套,同时要求患者也佩戴口罩(图1)。采集病史时与患者保持一定距离(建议1.5m以上)。发现可疑病例应尽快转诊并上报,检查结束后要对诊室及走廊进行消毒。
图1
眼科门诊医师检查患者时的防护措施,佩戴口罩、护目镜、手套、一次性隔离衣(非必需)
图2
裂隙灯显微镜利用X线胶片自制的防护挡板
2.诊治患者应在空气流通的环境中。"一人一消毒"包括患者接触的地方,如裂隙灯显微镜的下颌托、额托和扶手等,且接诊完每例患者须进行手部消毒,按照七步洗手法认真揉搓双手15s以上进行擦拭消毒。
3.可在裂隙灯显微镜前加用防护挡板(可利用CT或X线胶片等自制挡板),防止患者分泌物飞溅造成感染[7](图2)。
4.对于需要进行眼底检查的患者,尽可能使用间接眼底镜或眼底照相设备进行检查,替代近距离接触的检眼镜等检查。
5.对于需要进行房角检查的患者,可以采用前节相干光层析成像术进行检查;对于必须进行房角镜或超声活体显微镜检查的患者,应在每次操作前后,对接触患者眼部的器械进行充分有效的消毒,避免交叉感染。
6.静脉注射可使用留置针或安全型留置针,避免发生针刺伤。
7.对于慢性眼病可以择期手术的患者,建议推迟手术,以减少院内感染的可能。
8.择期手术的眼科患者须进行-nCoV感染2次筛查(病房和手术室各1次,有条件的机构可加做肺部CT检查),发现疑似或确诊患者,取消手术或延期手术。疑似或确诊患者的手术须安排在负压或感染手术间按照三级防护标准执行,手术医护人员三级防护,麻醉医师和巡回护士二级防护,但头部应加戴面屏。禁止无关人员进入手术间。
9.参与诊疗环境消毒的人员需要预防紫外线照射导致的电光性眼炎和消毒液刺激引起的化学性眼外伤。
10.眼科医务人员每日至少测量2次体温。
11.眼科医务人员若出现可疑症状(如发热、咳嗽、咽痛、胸闷、呼吸困难、乏力、恶心呕吐、腹泻、眼红、肌肉酸痛等),应立即停止工作,根据病情居家隔离或就医。
(二)接触-nCoV感染确诊患者的一线眼科医务人员的防护
1.眼科医务人员需要穿戴一次性工作帽、护目镜(防雾型)、医用防护口罩(型号N/S/等)、防护服或工作服(白大衣)外套一次性防护服、一次性乳胶手套,必要时穿一次性鞋套。
2.需要配合进行吸痰、呼吸道采样、气管插管和气管切开等有可能发生呼吸道分泌物、体内物质喷射或飞溅的工作时,眼科医务人员穿戴一次性工作帽、全面型呼吸防护器或正压式头套、医用防护口罩(型号N/S/等)、防护服或工作服(白大衣)外套一次性防护服、一次性乳胶手套和(或)一次性鞋套。
3.眼科医务人员进入隔离病区穿戴防护用品程序:进入清洁区,洗手后依次佩戴医用防护口罩和一次性帽子,换穿工作鞋袜;进入潜在污染区前穿工作服,手部皮肤有破损或疑似有损伤者戴手套;进入污染区前脱工作服,换穿防护服或隔离衣,加戴一次性帽子和一次性医用外科口罩(共穿戴2层帽子和口罩)、护目镜、手套、鞋套。
4.眼科医务人员离开隔离病区脱摘防护用品程序:离开污染区前,应当先消毒双手,依次脱摘护目镜、外层一次性医用外科口罩和外层一次性帽子、防护服或隔离衣、鞋套、手套等物品,分置于专用容器中,再次消毒双手,进入潜在污染区,换穿工作服;离开潜在污染区进入清洁区前,先洗手并进行手部消毒,脱工作服,再次洗手和进行手部消毒;离开清洁区前,洗手并进行手部消毒,摘去里层一次性帽子、医用防护口罩,沐浴更衣,并进行口腔、鼻腔及外耳道清洁。
三、眼科常用检查器械消毒
根据《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试行第五版)》,-nCoV对紫外线和热敏感,因此56℃下30min、乙醚、75%乙醇、含氯消毒剂、过氧乙酸和氯仿等脂溶剂均可有效灭活病毒,氯已定(洗必泰)不能有效灭活病毒[2]。同时参考非典型肺炎疫情期间常用眼科检查器械消毒措施[8]。
1.对于非-nCoV感染的眼科患者,在使用Goldmann压平眼压计的测压头、前房角镜、三面镜及相关眼部接触性检查器械前,应使用肥皂水清洗检查器械,并于自来水下流水冲洗3~5min后使用。
2.对于可疑或确诊-nCoV感染的眼科患者或当地已有该传染病流行的眼科患者,器械使用前后,均应首先清洗器械,然后再用75%乙醇或3%过氧化氢棉球仔细擦拭。
3.对于需要测量眼压的眼科患者,建议使用非接触眼压计;若只能使用Schiφtz压陷眼压计,使用前后均应用75%乙醇或3%过氧化氢棉球仔细擦拭足板。
4.使用非接触眼压计前,应以75%乙醇或3%过氧化氢棉球仔细擦拭测压头后再使用。研究结果表明,非接触眼压计在测量眼压的瞬间,荧光照相机下可见眼表泪液在气压的冲击下,形成大片气溶胶粒子,而这些气溶胶粒子随着测量次数增加而持续增加,若非接触眼压计在半封闭环境下,测量口附近的气溶胶粒子浓度将持续增加,存在交叉感染的风险[9]。因此,非接触眼压计一定放置在通风位置,操作者做好自身防护,每次测量后对测压头、机器可能受到污染的部位以及患者接触的部位进行消毒,同时每位患者检查的间隔时间应适当延长。
5.无论采用何种消毒方法,均应在使用上述器械前清除所使用的消毒剂,以免损伤角膜。
6.对于疑似或确诊感染-nCoV的眼科患者,其使用的手术器械,应按照《医疗机构消毒技术规范》[10]进行终末消毒。
参与建议意见讨论的专家组成员:
中华预防医学会公共卫生眼科学分会
王宁利 首都医科医院北京同仁眼科中心 北京市眼科研究所(主任委员,执笔)
毕宏生 山东中医院 山东中医药大学眼科研究所 山东中医药大学眼科与视光医学院(副主任委员)
胡爱莲 首都医科医院北京同仁眼科中心 北京市眼科研究所(副主任委员)
卢次勇 中山大学公共卫生学院卫生毒理学教研室(副主任委员)
陶芳标 安徽医科大学公共卫生学院儿少卫生与妇幼保健学系(副主任委员)
徐国兴 福建医院眼科(副主任委员)
张建新 四川大学公共卫生学院(副主任委员)
(以下委员按姓氏拼音排序)
曾 平 卫生部北京老年医学研究所(医院)流行病室
次旦央吉 西藏自治区眼科中心
郭 欣 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学校卫生所
韩 颖 山西医科大学卫生管理学院卫生管理学教研室
贺拥军 西藏民族学院医学院生命科学重点实验室
胡媛媛 山东中医院
胡竹林 医院医院 云南省眼科研究所 云南省眼科重点实验室
黄国富 医院医院
黄锦海 温州医医院
李伟力 深圳爱视视觉科学研究所 医院
廖洪斐 医院
刘 武 首都医科医院北京同仁眼科中心
鹿 茸 成都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环境与学校卫生科
吕 帆 温州医医院
潘臣炜 苏州大学医学部公共卫生学院
潘志强 首都医科医院 北京同仁眼科中心
彭晓霞 医院临床流行病与循证医学中心
史伟云 山东省眼科研究所 医院
宋宗明 医院 医院
孙立滨 医院 黑龙江省眼病防治所
孙兴怀 复旦大医院眼科
王春芳 医院眼科
王智勇 辽宁省大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儿少/学校卫生科
温跃春 中国科学医院眼科
吴峥峥 四川省医学科学院 医院眼科
许韶君 安徽医科大学公共卫生学院儿少卫生与妇幼保健学系
许 迅 上海交通医院眼科
阎启昌 中国医院眼科 医院
杨晓慧 首都医科医院北京同仁眼科中心 北京市眼科研究所
詹思延 北京大学公共卫生学院
张 纯 医院眼科
张丰菊 首都医科医院北京同仁眼科中心
张 玲 首都医科大学公共卫生学院流行病与卫生统计学系
张铭连 医院
张文芳 医院眼科中心
赵 军 医院
周 丽 深圳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学校卫生科
朱 丹 内医院眼科
邹海东 上海市眼病防治中心
北京医学会眼科专业委员会
王宁利 首都医科医院北京同仁眼科中心 北京市眼科研究所(主任委员)
潘志强 首都医科医院北京同仁眼科中心(副主任委员兼秘书长)
王志军 医院眼科(副主任委员兼秘书长)
王 薇 医院眼科(副主任委员)
王艳玲 首都医科医院眼科(副主任委员)
魏世辉 医院第一医学中心眼科(副主任委员)
魏文斌 首都医科医院北京同仁眼科中心(副主任委员)
杨 柳 医院眼科(副主任委员)
赵明威 医院眼科(副主任委员)
钟 勇 中国医学科学院 北京协和医学院 医院眼科(副主任委员)
(以下委员按姓氏拼音排序)
鲍永珍 医院眼科
陈 术 医院眼科
陈有信 中国医学科学院 北京协和医学院 医院眼科
戴 虹 医院眼科
郭纯刚 首都医科医院眼科
胡爱莲 首都医科医院北京同仁眼科中心 北京市眼科研究所
胡庆军 医院眼科
胡运韬 清华大学医院眼科
黄一飞 医院第一医学中心眼科
姜彩辉 解放军空军特色医学中心眼科
降丽娟 医院眼科
金 明 医院眼科
亢泽丰 中医院眼科
孔凡宏 首都医科医院眼科
李朝辉 医院第一医学中心眼科
李 莉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医院眼科
李学民 医院眼科
李 莹 中国医学科学院 北京协和医学院 医院眼科
刘大川 首都医科医院眼科
刘 静 中医院眼科
刘淑琴 医院眼科
卢 海 首都医科医院北京同仁眼科中心
卢 弘 首都医科医院眼科
卢 艳 首都医科大医院眼科
潘英姿 医院眼科
彭晓燕 首都医科医院北京同仁眼科中心 北京市眼科研究所
彭秀军 中国人民医院第六医学中心眼科
钱 勇 医院眼科
瞿远珍 医院眼科
唐少华 医院眼科
汪 军 首都医科医院眼科
王 兰 医院眼科
王红星 医院眼科
王乐今 医院眼科
吴志鸿 医院第三医学中心眼科
徐艳萍 医院眼科
晏晓明 医院眼科
叶子隆 医院眼科
张 纯 医院眼科
张丰菊 首都医科医院北京同仁眼科中心
张美芬 中国医学科学院 北京协和医学院 医院眼科
张仲臣 医院眼科
赵 玲 北京中医院眼科
赵春燕 中国科学院医院眼科
北京医学会眼科专业青年委员会
接 英 首都医科医院北京同仁眼科中心 北京市眼科研究所(副主任委员,执笔)
王丽强 医院第一医学中心眼科(副主任委员,执笔)
王怀洲 首都医科医院北京同仁眼科中心(副主任委员)
(以下委员按姓氏拼音排序)
曹文红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医院眼科
陈 辉 医院眼科
陈 宜 医院眼科(兼学术秘书)
陈慧瑾 医院眼科
程钢炜 中国医学科学院 北京协和医学院 医院眼科
戴荣平 中国医学科学院 北京协和医学院 医院眼科
冯 云 医院眼科(执笔)
高郁玮 医院眼科
郭立斌 清华大学医院眼科
韩 崧 首都医科医院北京同仁眼科中心
洪 颖 医院眼科
侯豹可 医院第一医学中心眼科
姜宏钧 医院眼科
蒋慧中 首都医科医院眼科
李 刚 医院第六医学中心眼科眼科
李红阳 首都医科医院眼科
李仕明 首都医科医院北京同仁眼科中心
李树宁 首都医科医院北京同仁眼科中心
凌 宇 首都医科医院眼科
刘 健 中医院
刘 瑄 清华大学医院眼科
刘 勇 解放军空军特色医学中心眼科
刘广峰 首都医科医院眼科
吕 明 首都医科医院眼科
马 骁 首都医科大医院眼科
邱怀雨 首都医科医院眼科
曲进锋 医院眼科
荣 蓓 医院眼科
施 维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医院眼科
史翔宇 首都医科医院北京同仁眼科中心
陶 勇 首都医科医院眼科
王 凯 医院眼科
王 康 首都医科医院眼科(兼工作秘书)
王 毅 医院第三医学中心眼科(现在医院眼科)
王 铮 医院眼科
吴葆健 医院眼科
闫 丽 医院眼科
杨松霖 医院眼科
张红松 医院眼科
张樱楠 首都医科医院北京同仁眼科中心
赵 蓉 解放军空军特色医学中心眼科
田 磊 首都医科医院北京同仁眼科中心 北京市眼科研究所(非委员,执笔)
参与意见的其他专家(按姓氏拼音排序)
邢怡桥 医院眼科中心
姚 克 浙江大医院眼科中心
张 虹 华中科技大学同医院眼科
张明昌 华中科技大学同医院眼科
利益冲突
声明 本文为专家意见,为临床医疗服务提供指导,不是在各种情况下都必须遵循的医疗标准,也不是为个别特殊个人提供的保健措施;本文内容与相关产品的生产和销售厂商无经济利益关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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