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龙山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
9龙山: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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址/WEBSITE:或印章均是真实的,并且授
权拜托书上的授权内容是委托人本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2、所有提供于本所的文件均是真实、准确、完全的,所有与本法律意见书
相干的事实都已向本所照实、全面表露。
3、所有提交于本所的复印件是同原件一致的,并且这些文件的原件均是真
实、完全、准确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公司董事会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
项进行了核对和现场见证,现就本次会议触及的相干法律事项出具意见以下:
1、关于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1、2015年12月5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26次会议,会议决议召开
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2015年12月8日,公司董事会发出《关于召开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通知》,并刊登于《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香港商
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站上,通知中载明了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股权
登记日及提交本次会议审议的提案等事项。
3、2015年12月12日,公司股东上海大新华实业有限公司(持有公司股票
数量116,928,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8.97)向公司董事会提交《关于提请增
加股东大会提案的函》,提请在本次会议上增加《关于提议免去李勤夫先生第六
届董事会董事职务的议案》、《关于提议免去李梦强先生第六届董事会董事职务的
议案》、《关于提名徐麟祥先生为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关于提名傅劲
德先生为第六届
董事会第28次会议,会议决议通过《关于提议免去李勤夫先生第六届董事会董
事职务的议案》、《关于提议免去李梦强先生第六届董事会董事职务的议案》、《关
于提名徐麟祥先生为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关于提名傅劲德先生为第
6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增加该四个议案一并作为本次会议的议案。
4、2015年12月23日,公司2015年第一次股东大会如期在上海市青浦区
朱家角镇复兴路333号上海机崇珠苑宾馆3号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法律意见书
长郭亚军先生主持。
经本所律师核对,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干法律法规。
2、关于出席本次会议人员资历、召集人资历
1、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其委托代理人
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参与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578人,代表股分
432,823,56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分总数33.2047。其中,A股股东持有股分
总数335,987,11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分总数的25.7757;B股股东持有股分
总数96,836,44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分总数的7.4290。
2、出席本次会议的其他人员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除上述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公司
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等相干人员列席了本次
会议。
经本所律师核对,上述出席本次会议人员资历、本次会议召集人资历,合法
有效。
3、关于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提案进行了逐项表
决,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并由股东代表、
公司监事及本所律师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
并当场宣布表决结果。经统计现惩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会议逐项表决审
议并通过了以下提案:
1、审议《关于公司出售所持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的议案》;
2、审议《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3、审议《关于提议免去李勤夫先生第六届董事会董事职务的议案》;
4、审议《关于提议免去李梦强先生第六届董事会董事职务的议案》;
5、审议《关于提名徐麟祥先生为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6、审议《关于提名傅劲德先生为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相干法律、行政法律意见书
法规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4、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
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会议公告材料,随其他须公告的文件
一起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会议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
的。
本法律意见书壹式肆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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