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医律师老戴如何对涉及人身伤亡刑事案件
在故意伤害案件中被害人损伤程度的鉴定意见是被告人定罪量刑的主要证据之一。按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被害人损伤程度为轻伤的,量刑幅度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受害人损伤程度为重伤的,量刑幅度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作案手段特别残忍,受害人损伤程度为重伤,并且达到严重残疾的程度,量刑幅度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如重新鉴定意见将重伤改轻伤,则被告人的量刑幅度有根本性的改变;如轻伤改为轻微伤,则被告人就不构成犯罪。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和辩护人对被害人损伤程度的鉴定意见有异议,可申请重新鉴定。在刑事诉讼每个环节均可申请重新鉴定。如不能提出充分的重新鉴定理由,重新鉴定的申请有可能得不到司法机关的认可。因此,对鉴定意见提异议是有效辩护的重要手段。
某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
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法临鉴(检)字[]号
一、委托单位:某市公安局城区分局
二、送检人:×××、×××
三、受理日期:年6月25日
四、案情摘要:据送检人介绍,年3月17日14时许,医院被他人打伤。
五、检验对象:姓名:王兵,性别:男,出生日期:年12月18日,户籍所在地:某市鼓楼区工人新村。
六、送检材料:医院门诊病历、影像学片及检查报告单等。
七、鉴定要求:王兵的损伤程度
八、检验时间地点:年10月27日;某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
九、检验
(一)病历摘抄
1.医院门诊病历
-3-17右眼被击伤10分钟。PE:视力右0.03,左0.08,右眼球结膜充血,角膜轻混,瞳孔中度大,前房大量混浊,晶体囊下混浊,玻璃体大量混浊,眼底网膜模糊,高度近视眼改变。眼压Tn。IMP:1、右眼球钝挫伤,2、右眼外伤性虹膜炎,3、右眼外伤性瞳孔散大。
-3-20复诊:觉右眼鼻下方黑影遮挡1天……PE:右眼睑皮下瘀血,肿胀,结膜稍充血,Tyn(-),瞳孔缘多处撕裂,眼底散瞳后检查:右玻璃体混浊明显,黄斑颞侧见团样出血,颞上方视网膜局限性脱离(9:30~12:00方位),12:00周边可见片状出血,11:00方位周边部见一条状撕裂孔。眼压右24.0、左26.7mmHg。右眼B超:右眼玻璃体混浊,视网膜脱离。
2.医院出院记录()
入院诊断:1、右眼视网膜脱离;2、右眼钝挫伤;3、右眼玻璃体混浊;4、右眼白内障;5、双眼继发性青光眼;6、双眼高度近视。
出院诊断:同入院诊断
入院日期:-3-20出院日期:-3-25
住院经过:……于年3月20日在局麻下行“右眼白内障超声乳化摘除+玻璃体切除+视网膜复位+人工晶体植入+注气术”,手术顺利……
(二)损伤检查
被鉴定人自行步入检查室,神志清楚,对答切题,检查合作。自诉右眼外伤前有白内障,既往双眼高度近视。
-8-21医院眼科专家检查情况如下:
视力:右眼矫正视力-1.0DS=-1.25DS×70→0.6+3,右眼角膜明,前房清,瞳孔圆,人工晶体向颞侧偏位,PCO(+-),眼底视盘边界清,色淡红,后极网膜色素沉着,周边网膜平伏。眼压:右18.7mmHg,左19.0mmHg。
十、论证
根据检查情况及病历记载,结合案情,被鉴定人该宏斌因外伤致右眼挫伤,伤后三日觉右眼前黑影遮挡,眼科复诊示其“瞳孔缘多处撕裂、黄斑颞侧见团样出血,颞上方视网膜局限性脱离,12:00周边看见片状出血,11:00方位周边部见一条状撕裂孔”等,被鉴定人虽有高度近视史,但此次外力作用大,损伤较重,分析认为其符合外伤为主要作用的外伤性视网膜脱离。被鉴定人伤后10分钟就诊即有右眼晶状体混浊记载,且双眼均存在晶状体混浊,分析认为其与外伤性白内障的临床发展规律不符。经治疗,双眼眼压基本正常,右眼矫正视力可达0.6+3。对照《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的规定,王兵右眼视网膜脱离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十一、鉴定意见
王兵右眼视网膜脱离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鉴定人:×××法医师
×××主检法医师
授权签字人:×××副主任法医师
二0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鉴定标准是统一的,但受害人的伤情均有其特殊性。本案受害人王兵双眼伤前患有白内障、高度近视,与视网膜脱离有和关联?受害人王兵两次眼科检查存在差异,对这种差异有何合理的解释?辩护人应当针对本案鉴定意见存在的疑点提出异议。
一、受害人王兵伤情的眼疾与损伤的关系
(一)《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4.3的规定
4.3伤病关系处理原理
4.3.1损伤为主要作用的,既往伤/病为次要或者轻微作用的,应依据本标准相应条款进行鉴定。
4.3.2损伤与既往伤/病共同作用的,即二者作用相当的,应依据本标准相应条款适度降低损伤程度等级,即等级为重伤一级和重伤二级的,可视具体情况鉴定为轻伤一级或者轻伤二级,等级为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的,均鉴定为轻微伤。
4.3.3既往伤/病为主要作用的,即损伤为次要或者轻微作用的,不宜进行损伤程度鉴定,只说明因果关系。
(二)公安部刑事侦查局编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释义》有关高度近视发生视网膜脱离鉴定损伤程度的原则
1.外伤是视网膜脱离的直接原因或主要原因。若眼部外伤较为严重,存在严重的眼睑损伤,角膜擦挫伤,前房积血,晶状体脱位,玻璃体积血,视网膜、脉络膜出血等情形,虽为高度近视,但眼底变性程度尚不足以直接导致视网膜脱离。
2.外伤与视网膜脱离之间存在相当(同等)因果关系。若作用外力达到一定程度,如在损伤当时存在眼睑损伤、前房积血、玻璃体出血、眼底出血等情形,同时存在明显的眼底变性。
3.外伤是视网膜脱离的次要原因。列如受伤当时仅有眼睑瘀血,或虽有前房出血,但量少,并在1~2天内吸收,余未见损伤性改变,说明外伤较轻微。
4.外伤显著轻微的,且视网膜脱离距损伤时间间隔较久,则认为外伤与视网膜脱离之间无因果关系。
(三)受害人王兵右眼视网膜剥脱主要原因是其自身疾病,外伤为次要原因或者诱发因素
对照上述的鉴定标准的规定和释义,主要理由如下:
1.受害人王兵右眼底呈高度近视改变,并且玻璃体变性混浊,视网膜呈高度近视改变,是发生视网膜剥脱的病理基础。
2.受害人王兵首次眼科检查没有眼睑瘀血,说明受伤当时没有造成眼睑瘀血。
3.受害人王兵首次眼科检查没有发现视网膜出血,视网膜出血与外伤的关系不明。
4.受害人王兵首次眼科检查提示右眼外伤较轻,仅有眼球结膜充血,而没有眼睑出血、球结膜出血、前房出血、晶体脱位、玻璃体出血等。
二、受害人王兵右眼有二次外伤的可能
(一)受害人王兵最初两次眼科检查差异较大
1.首次眼科检查没有“眼睑瘀血”;而第二次眼科检查出现“眼睑瘀血”。如年3月17日外伤直接所致“眼睑瘀血”,在初次眼科检查就应当存在。
2.首次眼科检查瞳孔为“瞳孔中度大”;而第二次检查眼科检查瞳孔“瞳孔缘多处撕裂”。如年3月17日外伤所致“瞳孔缘多处撕裂”在初次眼科检查就应当存在。
3.首次眼底检查为“眼底视网膜模糊”;而第二次眼底检查为“黄斑颞侧见团样出血”。如视网膜出血是年3月17日外伤所致,当日检查应当有表现。
(二)受害人王兵隐匿眼科B超检查报告
年3月17日受害人王兵首次眼科门诊病历处理记载“右眼B超检查”,而公安鉴定未提及该B超检查结果。该B超检查可以诊断受害人王兵是否发生右眼视网膜剥脱、右眼底病变等。
(三)受害人王兵右眼视网膜剥脱发生在年3月19日
年3月20日受害人王兵医院门诊病历记载提示右眼视网膜剥脱的症状发生于年3月19日
综上,受害人王兵的鉴定意见存在争议。只用通过重新鉴定的方法,才能有可能改变鉴定意见。这就要求辩护人对鉴定意见提出异议的同时必须申请重新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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